《甘肅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頒布施行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 上傳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國家四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號)、國家三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4〕886號)等規(guī)定,近日,《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水利廳、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fā)<甘肅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甘財綜〔2014〕58號)、《甘肅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水利廳關于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甘發(fā)改收費〔2014〕1198號)相繼頒布施行。該《辦法》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出臺對于保護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資源、控制人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明確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方式。規(guī)定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其中水利部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征收。
《辦法》規(guī)定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分成比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2:1:6的比例分別繳入中央、省、市(州)和縣(區(qū))國庫。
《辦法》明確了水土保持補償費使用范圍。規(guī)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具體用于七個方面:(一)水土保持預防保護、梯田建設、小流域綜合治理、淤地壩建設和生態(tài)修復等;(二)水土保持規(guī)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和實施方案編制;(三)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和培訓;(四)水土保持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和應用;(五)水土保持技術、法律咨詢;(六)水土保持監(jiān)督執(zhí)法辦案以及裝備、監(jiān)測儀器設備的購置和維修;(七)省政府確定的與水土保持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甘肅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水利廳關于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甘發(fā)改收費〔2014〕1198號)精神,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計征。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計征。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1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2元。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tài)環(huán)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采企業(yè),收費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甘肅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預防監(jiān)督處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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