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批復下達2017年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項目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wǎng) 上傳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
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中型以上病險淤地壩認定和除險加固初步設計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15】90號)和《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17年水利發(fā)展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財農(nóng)【2016】185號)的要求,為保證淤地壩及下游的防洪安全,保護群眾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和基礎設施安全,青海省水利廳近期對23座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初步設計下達了《關于民和縣等七縣(區(qū))23座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的批復》(青水?!?017】91號文),同意民和縣、湟源縣、互助縣、湟中縣、樂都區(qū)、平安區(qū)、大通縣區(qū)域內(nèi)23座淤地壩增設溢洪道,維修放水明渠、消力池,維修放水涵管,修復壩體沖溝、裂隙等除險加固建設項目,工程總投資為2481.97萬元。同時對2017年列入年度計劃的20座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工程,根據(jù)《青海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7年水利發(fā)展資金的通知》(青財農(nóng)字【2017】613號)下達了建設內(nèi)容及規(guī)模。
批復要求建設單位要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盡快開展工作;嚴格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jiān)理制、合同制和招投標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和規(guī)范開展自驗;做好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工程安全、資金安全、人員安全、度汛安全。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工程處 楊琳)
批復要求建設單位要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盡快開展工作;嚴格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jiān)理制、合同制和招投標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和規(guī)范開展自驗;做好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工程安全、資金安全、人員安全、度汛安全。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工程處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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