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頒布施行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 上傳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
2015年6月29日,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支行聯合印發(fā)了《河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冀財稅〔2015〕50號)。該《辦法》分總則、征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28條,明確了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范圍、征收權限、征收方式、繳納時間、繳庫方式和具體繳庫比例、使用范圍及法律責任等。
該《辦法》規(guī)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項目和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具體繳庫比例為:縣級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1:1:1:7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省、市、縣級國庫,其中省直管縣和省財政直管縣按1:1:8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省、縣級國庫。
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總站 白鶴嶺 供稿 河北省水利廳水保處 杜春麗 審核
該《辦法》規(guī)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項目和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具體繳庫比例為:縣級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1:1:1:7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省、市、縣級國庫,其中省直管縣和省財政直管縣按1:1:8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省、縣級國庫。
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總站 白鶴嶺 供稿 河北省水利廳水保處 杜春麗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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