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fā)《江蘇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告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 上傳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
保監(jiān)[1997]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電)局:
現將《江蘇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轉發(fā)給你們,供參考。
附件: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蘇政辦發(fā)[1996]248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水土保持設施
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江蘇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fā)、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損毀水土保持設施(含水土保持工程、林草、監(jiān)測及科學試驗設施等),降低或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保持設施施工除外),用于當地水土保持設施建設。沒有造成水土保持設施損毀的,則不須繳費。
第三條 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治理。因技術、人力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生產建設單位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四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收。 收費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fā)的《江蘇省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憑證。
第五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征收范圍是以下造成損毀的水土保持設施:
(一)梯田;
(二)水土保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
?。ㄈ┠敛荩喊ㄔ莺腿斯しN植草;
?。ㄋ模┲螠虾椭纹碌墓こ淘O施、監(jiān)測設施和科研設施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具體征收標準詳見附表。
第六條 生產和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治理的,應當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資預算,在方案批準后15日內將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存入同級財政的預算外資金專戶,由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使用。
生產建設單位無力自行治理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投資預算,在方案批準后15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七條《實施辦法,施行后沒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生產建設項目,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已傾倒的棄土、棄碴等物質,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負責治理;無力自行治理,按附表的標準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的生產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在水土保持設施未建成使用前,生產建設過程中排放廢棄固體物的,生產建設單位應按附表的標準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對不便以體積計算的,按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資預算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八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實行按比例上交、分級管理、使用的辦法。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80%留縣級使用,上交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10%;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90%留市使用,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10%;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全部留歸本級管理、使用。
第九條 收取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設、恢復和維修;水土保持草木的種植和補植;
?。ǘ┧帘3植榭?、規(guī)劃和設計;
?。ㄈ┧帘3中麄?、教育、培訓和咨詢;
(四)水土保持監(jiān)督監(jiān)測所需的儀器、裝備等購置和維修;
(五)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帘3直O(jiān)督、管理、保護等。
上款規(guī)定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使用范圍,80%用于 第(一)、(二)項,20%用于第(三)至(六)項。
第十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可連年結轉使用,禁止任何部門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收費管理,按規(guī)定征收費用,不得在省規(guī)定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改變計征辦法,應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對拒不交納者,按《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收取滯納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附表所列收費標準的最高限額和幅度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物價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標準一覽表
收 費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
梯
田
|
南京市
鎮(zhèn)江市
常州市
無錫市
蘇州市
|
5~10º | 1400(元/畝) |
10~15º | 2800(元/畝) | |||
15~20º | 4400(元/畝) | |||
揚州市
泰洲市
南通市
鹽城市
|
5~10º | 1050(元/畝) | ||
10~15º | 2100(元/畝) | |||
15~20º | 3300(元/畝) | |||
徐州市
淮陰市
宿遷市
連云港市
|
5~10º | 700(元/畝) | ||
10~15º | 1400(元/畝) | |||
15~20º | 2200(元/畝) | |||
水土保持林
|
5年以內用材林
5年以內薪炭林
5年以內經濟林
5年以上用材林
5 年以上經濟林
原生草
人工中種植草
|
5~10(元/株) | ||
200~500(元/畝) | ||||
10~30(元/株) | ||||
按當年市場價值 | ||||
按其前三年產果的平均年產值的3倍 | ||||
牧草
|
0.5~1.5(元/平方米) | |||
2.0~5.0(元/平方米) | ||||
治溝和治坡的工程設施、監(jiān)測設施和科研設施等,按恢復原狀或重新建造的價格補償 | ||||
水土流失防治費 | 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治理的 | 不 交 費 | ||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治理的
|
1. 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預算。
2. 棄渣、棄土及其他固體廢棄物10~30(元/平方米)。
3. 不便以體積計算的,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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