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工作中,遇到“未批先建”和“未批先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wǎng) 上傳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chǎn)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chǎn)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問題中提到的“未批先建”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報的,處予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問題中提到的“未批先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處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