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江縣某電力企業(yè)風電場項目未批先建案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 上傳日期:2024-11-18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一、案情簡介
臺江縣某風電場項目位于黔東南州臺江縣臺拱街道辦和方召鎮(zhèn)境內。貴州省能源局以“黔能源審〔2011〕××號”同意臺江××風電場項目核準,省水利廳以“黔水保函〔2011〕××號”“黔水保函〔2014〕××號”對該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變更予以批復、以“黔水保驗備〔2017〕××號”對該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予以備案。
2021年,貴州省能源局又以《關于同意臺江縣某風電場項目建設地點變更的函》,同意本項目裝機容量不變,部分風機遷建。該項目在沒有辦理水土保持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于2023年3月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涉嫌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臺江縣水務局于2023年5月31日下發(fā)了《責令限期補辦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通知書》,責令業(yè)主單位于2023年7月13日前補辦完成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然而當事人在責令期限內一直未進行整改。2023年8月15日,縣水務局將違法線索移交至縣住建局進行立案查處(注:2019年機構改革,縣水務局水行政執(zhí)法隊伍及執(zhí)法職能職責劃轉至縣綜合執(zhí)法局,2021年縣綜合執(zhí)法局機構及職能職責合并至縣住建局);經縣住建局組織復查,確認該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違法事實,決定對建設單位處5萬元罰款,并要求補辦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后才能復工。2023年8月24日,建設單位繳納罰款,2023年9月25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本案結案。
三、案件啟示
本案的發(fā)生,一方面反映出生產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法律意識不強、對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guī)了解有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水土保持普法宣傳力度還有待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增強生產建設項目建設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水土保持法制觀念,讓生產建設單位真正了解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從而主動辦理水土保持審批手續(xù),全面推進水土保持工作。實際工作中應靈活采取多種方式,如與政務窗口相關審批部門聯(lián)動、主動與生產建設單位建立聯(lián)系等,宣傳生產建設項目全鏈條和全流程水土保持工作要求,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率、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率、強化水土保持監(jiān)測和監(jiān)理等,減少水土保持違法違規(guī)問題。
(供稿單位:貴州省臺江縣水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