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已達2年以上的,還需要開展自主驗收嗎?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 上傳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對2011年3月1日之前投產使用(或竣工驗收)的項目,不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對2011年3月1日之后投產使用(或竣工驗收)的項目,按照征占地面積和擾動規(guī)模分類處理。其中,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不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提交自主驗收意見即可;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但可簡化為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評估,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評估報告結論應為不存在水土流失問題)。收到評估報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發(fā)現存在水土流失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生產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