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但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未設定相應罰則。針對此類不履行水土流失
來源: 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網 上傳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體】 大 中 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未設定罰則的其他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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